(2017)冀112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与李秋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李秋月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99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城新华西街*号。负责人:崔新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秋月,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与李秋月欠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撤诉。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