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有忠与马志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有忠,马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马有忠,男,1971年7月8日出生,回族,经商,现住拉萨市。被执行人:马志刚,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回族,经商,现住拉萨市。申请执行人马有忠与被执行人马志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02民初2013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志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义务,随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决书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案。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6)藏0102民初20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景一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