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92执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尚颖与魏玉玲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尚颖,魏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冷湖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92执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尚颖,女,1983年9月10出生。被执行人:魏玉玲,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冷湖矿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冷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冷湖矿区人民法院(2015)冷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联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