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阳市亿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俊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亿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俊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615号刘小凡,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安丰乡高穴村***号,身份号码4105221994********。被告安阳市亿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殷都区安林路火车西站对面。法定代表人张俊兴,职务经理。被告张俊兴,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凡与被告安阳市亿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俊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安阳恒大益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凡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凡撤回对安阳市亿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俊兴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凡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