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4民再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再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商务办公楼B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94748207。法定代表人:王炳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国,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绍华,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南宾镇瑞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59031051Y。法定代表人:谢培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女,土家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再审申请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县人民法院(2015)石法民初字第039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渝04民申49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万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国、潘绍华,被申请人品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雪、田勇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通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石柱县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上加盖的万通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王炳星的签字虚假,万通公司也没有委托谢朝伦参加本案诉讼。请求再审法院撤销(2015)石法民初字第03926号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品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信达公司辩称,本案适用表见代理,万通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货款之责,请求再审法院驳回万通公司的再审请求,并支持品信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本院再审认为,万通公司在再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以下事实:在石柱县人民法院(2015)石法民初字第03926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万通公司”委托谢朝伦作为特别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印章与万通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一致,系违法私刻。谢朝论无权代理万通公司参加本案诉讼,也无权代理万通公司与品信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因此,万通公司实际并未参加本案原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法民初字第03926号民事调解;二、本案发回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丁咏梅审 判 员 王军峰审 判 员 陈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佳书 记 员 曹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