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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利华、姚建伟、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金谷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周利华,姚建伟,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金谷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8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4号楼世泽路689号,组织机构代码73863547-5。法定代表人李明中,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利华,公民身份号码230830196204053123,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宝泉岭农垦社区A区宝泉庄园19号楼431号。被执行人姚建伟,公民身份号码230830196207112635,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金谷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宝泉岭农垦社区A区宝泉庄园19号楼431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金谷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二十二委61栋1号,组织机构代码76603968-9。法定代表人姚建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利华、姚建伟、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金谷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的依据为(2016)黑0109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549,921.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将本案的全部执行权委托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截至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2,549,92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