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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其广与朱正凡、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广,朱正凡,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远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3999号原告:陈其广,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晟伟,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正凡,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文,谢晓鸣,公司员工。被告:泗县远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泗县开发区长沟路。法定代表人:卜家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赵岩,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其广与被告朱正凡、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中建设公司)、泗县远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房地产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其广及诉讼代理人尤晟伟、被告建中建设公司诉讼代理人张同文、远程房地产公司诉讼代理人孙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正凡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其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资款3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远程房地产公司开发泗县瑞兴花园小区,被告建中建设公司承建该小区9-15号楼,被告朱正凡从建中建设公司转包部分工程,原告从朱正凡手分包劳务从事瓦工施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朱正凡尚欠工资款34000元。2014年2月23日朱正凡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朱正凡未有答辩。建中建设公司辩称:我公司承建小区9-15号楼属实,但系朱正凡等人挂靠建设,原告与我公司无直接关系,且朱正凡已经领取工程款,原告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远程房地产公司辩称: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建中建设公司且已备案,发包行为合法。我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远程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泗县瑞兴花园小区,2011年6月远程房地产公司与建中建设公司签订协议并经泗县建设局备案,由被告建中建设公司承建该小区9-15号楼。被告朱正凡从建中建设公司转包部分工程,2011年11月原告从朱正凡手分包劳务从事瓦工施工。后由于建中建设公司该项目管理混乱,拖欠工人工资,引发农民工信访,导致工程瘫痪,后更换新承包人始稳定。后经结算,被告朱正凡欠原告工资款34000元。2014年2月23日朱正凡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约定整体工程结束后偿还。后原告多次向劳动监察及公安机关反映要求追索劳动报酬。另查,泗县瑞兴花园小区工程于2016年春整体工程竣工。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正凡欠原告陈其广劳务报酬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应予偿还。被告建中建设公司作为承建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朱正凡施工,对朱正凡所欠劳务报酬负有连带责任。被告远程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朱正凡向陈其广出具欠条上未有约定履行期限,陈其广得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陈其广陈述双方口头约定项目工程整体竣工后支付,整体竣工时间为2016年春,以此原告的请求未有超过诉讼时效,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正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其广劳动报酬34000元;二、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陈其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由朱正凡负担。(本院开户行:工行泗县支行,账号:13×××05,收款人:泗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转账时请注明裁判文书案号及当事人的姓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克武人民陪审员  周其敏人民陪审员  庄春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凤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