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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15、1716、1718、1720、1721、1725-1729、173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3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深圳市科技图书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深圳大学城图书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新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715、1716、1718、1720、1721、1725-1729、1731-1741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岩,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图书馆,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法定代表人张岩,馆长。被告深圳大学,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清泉,校长。被告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深圳市科技图书馆),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洗尘,馆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付国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女,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公司职员。被告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季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新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张幸淑。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深圳市科技图书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十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于2017年3月31日追加北京世纪新盘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北京世纪新盘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十一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世纪新盘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林 艳审判员 陈铃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晓民速录员 李明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