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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陕西省永寿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保安。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晖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A0SF**号雪佛兰牌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渭河一号桥北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215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84mg/100ml。被告人宋某某辩称:他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A0SF**号雪佛兰牌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渭河一号桥北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215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8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增教人民陪审员  王增明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