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执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与林全伟罚金刑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C}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8执838号之一 被执行人:林全伟,男,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国营南吕农场。身份证号码:46002619950208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琼0108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林全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林全伟银行存款2050元,但实划金额603元。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8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林全伟所处罚金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e42qcbvyssvotsugc0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吴秀菊 审 判 员 杨少球 审 判 员 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丽丽 书 记 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审核:何新 撰稿:吴秀菊 校对:梁玉丹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印制 (共印6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