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6执5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飞申请执行张慧、王军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张慧,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6执57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张飞,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张慧,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王军,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内0826民初301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慧所有的门店一套,现需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慧所有的门店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润宾 审判员  陆全华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