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汪雄飞与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雄飞,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495号申请执行人:汪雄飞,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姜伟,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汪雄飞与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姜伟银行账户,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姜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汪雄飞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