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惠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586号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三里坝社区“三里风物”。法定代表人:蒋子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权,长宁县长宁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惠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