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琳洁与张建华、师巍、张涛、铜川神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洁,张建华,师巍,张涛,铜川神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9号申请人:张琳洁,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付强、刘黎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建华,男,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师巍,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涛,女,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铜川神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孝北堡村。法定代表人:师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琳洁与被申请人张建华、师巍、张涛、铜川神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张琳洁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了(2017)陕0102民初4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华、师巍、张涛、铜川神火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17479.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华、师巍、张涛、铜川神火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17479.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管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皎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