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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武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935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居民。被告:武某,女,汉族,居民。原告赵某与被告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刘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