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尹友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尹友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233号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北新区林田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6472R。法定代表人:聂肖萌,系执行董事。被告:尹友胜,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友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