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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艺洁等诉王英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艺洁,王艺勃,王英,巨茜,巨楠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财保22号申请人:王艺洁,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大学生。申请人:王艺勃,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学生。法定监护人:王滢,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申请人王艺洁、王艺勃之母。委托代理人王书文,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英,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巨茜,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学生。被申请人:巨楠,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学生。法定监护人:王英,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被申请人巨茜、巨楠之母。原告王艺洁、王艺勃与被告王英、巨茜、巨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艺洁、王艺勃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洋县纸坊街道办事处应支付给工亡人巨建红家属的救助款11万元申请诉讼保全。申请人王艺洁、王艺勃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703730181820170000008)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艺洁、王艺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洋县纸坊街道办事处应支付给工亡人巨建红家属的救助款11万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王艺洁、王艺勃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