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熊小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刑初33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小清,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于南昌市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住本市南昌县。2008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0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小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荣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小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日左右,被告人熊小清与微信好友被害人熊某1一起入住本市青山客运站附近的新龙宾馆。4月5日凌晨,被告人熊小清趁熊某1熟睡之际,将熊某1手机微信绑定熊某1包内尾号5632的工商银行卡,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取卡中的2000元,后通过POS机、微信支付方式套现用于消费。2017年4月8日,被告人熊小清被被害人亲友控制后扭送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小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某1的报案笔录及其陈述,证人熊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转账、提现记录等照片截图,手机照片,熊某1工商银行卡照片及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POS刷卡凭证及微信收入明细,抓获经过,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08)南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材料,被告人熊小清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小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银行卡并使用,共窃取他人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小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小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小清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熊小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小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熊小清退赔被害人熊小燕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益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晨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