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辉、天津市骎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天津市骎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739号申请执行人:刘辉,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骎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与鼓楼西街交口西南侧盛津园14-7A区。法定代表人:高茗,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丽萍,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刘辉与天津市骎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津市骎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