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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米某某诉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张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480号原告:米某某,女,1958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张某,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苹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