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米某某诉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张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480号原告:米某某,女,1958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张某,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苹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