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1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夏忠南、泉州丰泽万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忠南,泉州丰泽万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林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忠南,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刘宗渊,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系申请执行人丈夫。被执行人泉州丰泽万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东海湾丽园4幢临街商铺一层44号二层234号、237号及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77429817A。法定代表人:林重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重生,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03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丰泽万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林重生的银行存款2032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灿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