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铜陵永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善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永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善文,盛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异4号异议人(案外人):铜陵永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临津南路。法定代表人:杨树根。申请执行人:许善文,男,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盛卫红,男,汉族,住铜陵县。本院在执行许善文与盛卫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铜陵永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铜陵永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铜陵永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永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