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德与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魏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1662号原告:张德,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魏松,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张德与被告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松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魏松支付原告欠52700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魏松从原告处购买钢筋欠款52700元,并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魏松催要欠款,均未果。被告魏松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和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原告张德主张的事实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张德向原告购买钢筋欠款52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偿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德支付欠款5270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魏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楠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