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056号原告:赵某某,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路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7号。负责人:兰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以宫某某、王某某诈骗罪一案[(2015)芙民初字第637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且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