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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陆秀龙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奕奕,陆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陈奕奕,男,1967年10月26人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瑞金二路XXX弄XXX号。被执行人陆秀龙,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陆秀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秀龙钱款人民币67,17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庆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