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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广才申请执行张全忠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才,张全忠,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异57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才,男,汉族,1945年10月20日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张全忠,曾用名张百顺,男,汉族,1959年1月5日生,住中牟县。第三人张坤,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生,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2016)豫122执688号李广才与张全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张坤于2016年6月22日写下担保书,自愿为张全忠担保,并保证张全忠于2016年6月2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广才23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广才50000元,下余130000元于阴历2017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如张全忠逾期未给付,案外人张坤自愿在200000元内承担担保责任,而被执行人张全忠仍未履行于2016年3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2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张坤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张坤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20万元担保责任范围内向李广才履行债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国宪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张秀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