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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申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大敏申请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大敏,李栋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大敏,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中虹城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汪建成,北京市润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栋梁,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委托代理人:苏德春,石家庄市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王大敏因与被申请人李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2���终110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大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毛丽敏审判员  赵 静审判员  陈家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炳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