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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井才、孙凤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井才,孙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85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大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鹏。被执行人刘井才,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孙凤琴,女,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井才、孙凤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英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