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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云景与杨益双、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景,杨益双,李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644号原告:吴云景,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惠安县,现住惠安县。被告:杨益双,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李建明,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吴云景与被告杨益双、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云景负担。审判员  王秀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