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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青豪、赖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青豪,赖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146号申请人:黄青豪,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技术质量监督局退休干部,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燕,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柳柳,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赖忠明,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干部,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青豪诉被告赖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青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赖忠明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东城龙川东路(银河大厦)12层1505号房产一套及-1层47号车位一个,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青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赖忠明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龙川东路(银河大厦)12层1505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7667)及-1层47号车位一个(房屋所有权证号:201107390);二、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赖忠明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黄青豪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赖忠明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1900元,由申请人黄青豪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