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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钱宝荣与被告南京极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宝荣,南京极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268号原告:钱宝荣,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南京极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王子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雪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宝荣与被告南京极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钱宝荣负担。审 判 长  赵 文人民陪审员  朱晓萍人民陪审员  葛元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殿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