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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辉光与被告万贤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2646号原告:***,男,******,汉族,住******。被告:******,男,******,汉族,住******。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颖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