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辉光与被告万贤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2646号原告:***,男,******,汉族,住******。被告:******,男,******,汉族,住******。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颖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