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玉锋、王晓琦、王肖婷、肖积怀申请执行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锋,王晓琦,王肖婷,肖积怀,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锋,男。申请执行人王晓琦,男。申请执行人王肖婷,女。申请执行人肖积怀,男。被执行人陈军,男。王玉锋、王晓琦、王肖婷、肖积怀申请执行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2012)铜印民初字第0001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玉锋、王晓琦、王肖婷、肖积怀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955.68元。本院在执行王玉锋、王晓琦、王肖婷、肖积怀与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陈军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屋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军依法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被执行人陈军的出境和高消费。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2)铜印民初字第0001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