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尤冲、刘军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冲,刘军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尤冲,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曹忠礼,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军舰(又名刘忍),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尤冲与被执行人刘军舰(又名刘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839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尤冲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军舰(又名刘忍)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83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子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