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腾波、王德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腾波,王德宗,王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267号申请执行人:谢腾波,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德宗,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宝珠,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谢腾波与王德宗、王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6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王德宗、王宝珠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王德宗、王宝珠至今未按执���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德宗、王宝珠除银行账户有部分小额存款外,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也未能查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未能进一步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 晓 峰审判员 庄 志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伟 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