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冶学忠与被告李海青、李海山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学忠,李海青,李海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909号原告:冶学忠,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回族。被告:李海青,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回族。被告:李海山,男,现年32岁,回族。原告冶学忠与被告李海青、李海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冶学忠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冶学忠撤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冶学忠负担。审判员 鄂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