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宋盼盼强奸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盼盼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67号罪犯宋盼盼,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7)田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盼盼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已缴纳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2007)淮刑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1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09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宋盼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盼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盼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犯强奸罪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盼盼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