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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冯建军与徐宏代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宏代,冯建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97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宏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建军。再审申请人徐宏代因与被申请人冯建军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终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宏代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1.本案案由不属于合伙协议纠纷。冯建军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将其网吧30%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徐宏代,转让价格为18万元,该款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抵扣,而协议中载明的欠款7万元,与合伙关系无关;2.冯建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徐宏代交付协议中载明的欠款7万元;3.二审判决未查清欠款70723元的形成原因。徐宏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徐宏代、冯建军于2013年5月15日就合伙经营网吧的投资份额转让达成书面协议,双方约定冯建军将其30%投资份额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宏代,连同徐宏代欠款7万元,合计徐宏代欠冯建军25万元,协议书上注明该协议书代欠条。徐宏代、冯建军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2014年1月16日,双方结算后确认徐宏代尚欠冯建军7.072323万元,结算单上有徐宏代签名,冯建军持有结算单原件。冯建军依据合伙协议及结算单要求徐宏代偿还相关欠款,其纠纷因合伙而引起,基础法律关系为合伙关系,一、二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合伙协议纠纷并无不当。根据冯建军提供的结算单,徐宏代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其尚欠冯建军7.072323万元,冯建军对结算金额予以认可。因该结算单系冯建军转让合伙投资份额后,在徐宏代确认欠冯建军投资份额转让款及借款25万元的基础上,双方通过结算形成,根据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尚不足以对7万元欠款交付的事实形成合理怀疑,徐宏代要求冯建军提供交付7万元借款的相关证据,缺乏依据。徐宏代主张其通过其在博泓公司的业务支付上述结欠款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冯建军对此予以否认。一、二审据此判决徐宏代向冯建军支付欠款7.0723万元,亦无不当。故徐宏代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宏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薛山中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