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郑长俊与陈贤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长俊,陈贤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126号原告:郑长俊,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委托代理人:张伟伟,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贤群,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郑长俊为与被告陈贤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 俊?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