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马英、郑定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马英,郑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李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3民初56号原告蔡马英,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蔡马林父亲,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郑定,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蔡马林母亲,住广东省遂溪县。委托代理人陈晓莉,女,系广东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湛江市赤坎区康强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李顺。被告李发,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委托代理人程和成,系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马英、郑定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李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马英、郑定于2017年5月18日以其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被告李发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蔡马英、郑定的申请符合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马英、郑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4.53元,由原告蔡马英、郑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岳锋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