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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827号之一原告:张某,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县,现住XX县。委托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县。委托代理人:夏春平,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颖平,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志广代理审判员  杨 茜人民陪审员  李爱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申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