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保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勇、赵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赵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61号之一申请人:周勇,男。被申请人:赵梦,女。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赣0681执保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赵梦在鹰潭农商银行白田分理处62×××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4.33元,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梦在鹰潭农商银行62×××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饶路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