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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执20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张某某与某某集团偃师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胡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某某集团偃师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3执2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1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某某集团偃师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56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张某某与某某集团偃师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胡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将被执行人某某集团偃师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胡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03执20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龙章审判员  孙 亮审判员  武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