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省委与张佳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省委,张佳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058号原告赵省委,男,198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张佳雪,男,198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省委与被告张佳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省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省委负担。审判员 曹���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佳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