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袁军海、袁保军等与内黄县贵彬新农种子门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军海,袁保军,河南省辰丰农业有限公司,内黄县贵彬新农种子门市,新疆联创种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444号原告袁军海,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袁保军,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河南省辰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繁阳四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王瑞祥,公司经理。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素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黄县贵彬新农种子门市。住所地:内黄县。负责人邵贵彬,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桑擎华、彭瑞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联创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号和谐国际广场*座****号房。法定代表人康晓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霞,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军海、袁保军、河南省辰丰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黄县贵彬新农种子门市、新疆联创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军海、袁保军、河南省辰丰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军海、袁保军、河南省辰丰农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2322.5元,由原告袁军海、袁保军、河南省辰丰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 判 长 石红斌审 判 员 康运庄代理审判员 范培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晓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