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岳亮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志华,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刑初32号自诉人尚志华,女,1980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人岳亮,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自诉人尚志华以被告人岳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尚志华与被告人岳亮达成和解,岳亮欠尚志华78000元,岳亮于2017年5月26日前一次付清,现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尚志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岳亮的刑事自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尚志华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