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0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岳亮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志华,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刑初32号自诉人尚志华,女,1980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人岳亮,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自诉人尚志华以被告人岳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尚志华与被告人岳亮达成和解,岳亮欠尚志华78000元,岳亮于2017年5月26日前一次付清,现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尚志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岳亮的刑事自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尚志华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