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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736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侯某,男,1987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李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李某不能提供被告侯某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材料无法送达给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法释(2003)15号]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程敬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