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736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侯某,男,1987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李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李某不能提供被告侯某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材料无法送达给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法释(2003)15号]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程敬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