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中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杨冬梅、胡玉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冬梅,胡玉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739号原告:重庆中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号附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047599。法定代表人:刘映东,重庆中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原,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冬梅,女,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胡玉龙,其余信息不详。原告重庆中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冬梅、胡玉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中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中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雨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