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国民、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民,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436号申请人:陈国民,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中华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狄涛,总经理。申请人陈国民与被申请人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在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进行冻结。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在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陈国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