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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武竹与被告古交市鑫家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竹枝,古交市鑫家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104号原告:武竹枝,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铁北小区。被告:古交市鑫家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滨河路滨河大厦一层。法定代表人:杨学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伟明,男,古交市鑫家园超市有限公司员工,住古交市滨河路滨河大厦一层。原告武竹枝与被告古交市鑫家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武竹枝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调解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竹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武竹枝负担。审 判 长  张卫平人民陪审员  王锦平人民陪审员  王文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小红 微信公众号“”